判決書指出,林男在看守所認識了女子的老公,因而拿到了女子的聯絡方式,答應會幫忙找女子連絡寄日用品。2023年9月7日林男停止羈押,11日連絡上女子,並約女子在台中的汽車旅館見面,要和她討論幫老公請律師、解除收押禁見等事情。
女子一聽就馬上趕到台中,見到林男之後,兩人當天下午3點多一起搭計程車去了一間汽車旅館,女子以為自己是來討論老公的事情,但林男一進房就叫她一起泡澡。
女子多次拒絕,她說林男威脅她如果不自己脫衣服,林男會親自幫她脫,女子被威脅之後只好自己脫掉衣服,兩人在洗澡的時候發生1次性關係,泡澡的時候又在浴缸發生第2次性關係,最後女子被林男抱上床,發生第3次性關係。
當天傍晚6點多兩人一起搭計程車離開汽車旅館,隔天女子和老公聯絡,哭訴自己被林男性侵,老公聽了之後非常生氣,叫她一定要報警,女子這才報警處理。
台中地院審理此案,女子說自己在跟林男發生性關係之前就多次拒絕,但林男一直說自己在監獄中說話很有份量、關係很好,還會幫忙她老公請律師,這些話術都讓女子不得不從,才會和林男發生性關係。
法官指出,來回汽車旅館的計程車錢都是女子付的,林男中途還有下車,女子又拿錢給林男,兩人之間的互動看起來很自然,林女沒有出現排斥林男的舉動,和一般被強制性侵的被害人不同。而且林女沒有林男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制性交的證據,所以判林男無罪。
林女不服,提起上訴,檢方表示,因為林男一直用話術強調自己在獄中的地位,又說要幫女子的老公請律師,女子才會不敢反抗,性自主權已遭到壓抑,與林男發生性行為後也出現精神方面的狀況,這些都是女子被性侵的補強證據。
但二審法官依舊認為,女子報警之後出現的精神焦慮狀況,不確定是因為遭受性侵還是後悔和林男發生關係,所以駁回林女的上訴,全案還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