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8日深夜10點15分,王女從板橋新埔站搭乘板南線,前往頂埔方向的列車,在列車行駛途中,他在3、4節車廂間看見鄭姓少年,當時疑似思覺失調症發作導致產生幻聽,認為少年出言對她嘲諷,因此拿出隨身攜帶的美工刀朝少年頭部揮砍,造成其左臉、左頸、左耳、鼻子等處受到刀傷,幸好經少年奮力抵抗及車廂其他乘客幫忙壓制,沒有造成少年生命危害。
警方將她逮補詢問後,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王女偵查時坦承攻擊鄭姓高中生,但否認知悉對方為未成年,辯稱攻擊當下並未看見對方穿學生制服,也沒有背書包,雖少年長褲有學校的英文字樣,但因自己是台南人,不清楚台北市有哪些學校,更無法知道每間學校的英文名稱,無從判對對方為未成年人。
,同時造成該車次列車第1節至第6節車廂之民眾恐慌逃竄,並有乘客王○玉、蔡○柔、蔡○慧等人在竄逃過程中受傷,導致上開車次列車延遲正常時間6倍之時間到站,除陸續影響同日後續班次之正常運行外,更因媒體播報後引發社會恐慌效應,民眾對搭乘捷運之安全產生不信任感,不敢繼續使用臺北捷運,致妨害鐵路安全,並危害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之功能正常運作。嗣鄭○叡奮力抵抗,且民眾上前協助壓制王靖絲,王靖絲始未將鄭○叡殺害而未遂。
但合議庭認為,王女在攻擊時,先2度望向被害者,且鄭姓少年證稱,案發當天穿著米白色帽T、灰色外套以及學校的運動長褲,並非穿著西裝或明顯可判斷為社會人士的服飾,且雖然被害人身形顯較一般成年人瘦小,也未戴口罩遮住臉部,一眼即可見其面容稚嫩,一般人自穿著、體型及臉部特徵應可預見其可能為未滿18歲之少年。
王女在法院審理期間自承,攻擊前有看見被害人站的位置以及在做什麼事,但從沒想過被害人的年紀,當時注意力都在嘲諷自己的聲音上,顯見攻擊前有觀察被害人的舉動,但卻對於對方可能是少年一事漠視不顧,主觀上具有縱使告訴人為少年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
因此,合議庭認為王女涉犯《兒少年》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刑法》妨害鐵路事業罪、《大眾捷運法》以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站功能正常運作罪等,又其犯行為想像競合犯,因此從一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罪處斷。
依《兒少年》規定,王女故意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犯行,應加重其刑,但其著手實行殺人行為,但未對被害人造成死亡之結果,為未遂犯,依《刑法》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且王女經鑑定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得依法減輕其刑,因此量刑依法先加後遞減。
合議庭審酌王女犯案時受思覺失調症之幻聽症狀影響,持隨身攜帶之美工刀殺害告訴人成傷,幸因告訴人及時阻擋及其他民眾上前協助壓制被告始免於死亡,且所為造成社會大眾集體恐慌,對於公共安全所生危害甚鉅,兼衡其素行、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狀況、患有思覺失調症之身心狀況、犯後坦承殺人未遂犯行,然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於刑期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