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宏專欄:黃國昌應該知道自己的麻煩大了
回應避重就輕,黃國昌應該知道自己的麻煩大了。李智為攝影
黃國昌說,他揭弊從不收受任何好處。黃國昌這些年來是不是在「揭弊」?恐怕是言人人殊;但即使是所謂的「不收受任何好處」,也得重新定義清楚。法律上的「好處」,從不只是一布袋的現金或銀行帳戶結餘多一個零而已,而是可以用各種不同的型式包裝出現。例如像黃國昌的政治盟友前立委徐永明收賄案,其中的賄款200萬元根本沒進到徐本人的口袋,而是期約欲匯入時代力量的政治獻金專戶,徐就因此被判刑7年4個月。身為法學博士的黃國昌少來明白人裝糊塗答非所問。
不同於一般公務員,立委收賄很難定罪,關鍵在於立院是合議制,性質與一般公務機關行使職務有極大不同,很難找到直接的對價。別說立委收錢代辦一場公聽會與最後的法案形成能有多少因果關係,即便立委在議場發言,推動(或力阻)某個法案法條的通過,若無法從行賄者交付金錢時間點、金額比例,以及任務交付,有極為明確的因果勾稽,都很難說服法官將收錢的立委定罪。10幾20年前的牙醫師公會行賄案以及中藥商全國聯合會行賄案,都曾經有近10名立委涉案遭起訴,但最後多以類似的理由被判無罪或輕刑定讞。
不過,這種狀況在前年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最新裁定出爐後已經不同。此案源於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於擔任立委時,收受廠商6300萬元,並為該公司向經濟部及中鋼公司關說施壓。當時最高檢特偵組採以「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等罪起訴林益世,然一審時法官採「法定職權說」,認定林益世不成立貪污,僅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恐嚇取財罪判刑。二審高等法院卻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林益世利用立委的權力恐嚇中鋼、中聯公司,而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12年。不同審級的法院看法截然不同,此案於是送至大法庭統一見解。
大法庭於112年3月2日做出裁定,認為民意代表的「職務上行為」並不以法令規定的事項為限,其他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之行為」亦應屬之。其主文內容如下:「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行為,實質上係運用其職務或身分地位之影響力,使該管承辦人員為積極之行為或消極不為行為,如形式上又具公務活動之性質者,即與其職務具有密切關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公務員職務受賄罪之職務上之行為。」
換句話說,不同於以往司法對於民意代表涉貪採取的「法定職權說」,而是採認了「實質影響力說」。大法庭認為,只要民代有拿了不該拿的錢(非合法的政治獻金),並據此向公務員關說、請託或施壓,包括公開的拜會、議場內的協商、電話的關切、出具便箋或名片轉交承辦人員等等都可能構成「職務上行為」。其他本屬立委職權的質詢、提案更不待言。
回到黃國昌的個案,根據《鏡週刊》的報導,傳言為黃國昌狗仔隊支付薪水的凱思國際,今年年中收到成衣大廠臺雅集團已故老董沈裕雄之子沈淳浤的一筆200萬元注資。但就這麼剛好,今年6月18日黃國昌在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時自爆:「這個案子(沈裕雄遭詐騙案)我幫了多少忙?我只是沒有公開講。」如果就立委收錢辦事的貪瀆案構成要件來看,黃國昌有「辦事」是已經確定了,差別僅在於黃到底有沒有「收錢」?
對黃國昌而言,斷點就在凱思國際,所以他從頭到尾極力撇清他與凱思國際之間的關係;只是,這件事不由得黃國昌說了算:第一、凱思國際的登記負責人叫李麗娟,黃國昌認不認識知不知道李麗娟這個人?如果不認識不知道,那為何黃國昌老婆高翔的戶籍登記處屋主也叫「李麗娟」?為何黃國昌小姨子高翬掛名的公司會與李麗娟任職(教)的安親班(高氏私塾)同一個地點?第二、陳建平與黃安捷兩位大老闆曾各自注資1000萬給凱思國際,加上昨天週刊報導的沈淳浤也有200萬的注資,這些有錢人為什麼而捐?他們是賣誰的面子?檢調只要約談相關人等,應該都不難得到答案。第三、如果黃國昌跟凱思國際無涉,那為何由凱思國際支付薪水的狗仔隊要聽命於黃國昌?黃國昌指揮狗仔隊的截圖,不就證明黃與凱思國際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
《鏡週刊》與《鏡報》連載的黃國昌故事非常長,許多人被不斷冒出來的新名字搞昏頭,所以常常會被黃國昌避重就輕的回答給唬弄。但這故事的主軸其實很簡單,就是黃國昌到底有沒有透過凱思國際「收錢辦事」?如果當年徐永明只為時代力量募款都以收賄罪判刑,黃國昌靠金主養狗仔來打擊政敵的骯髒事能夠倖免嗎?在最高法院大法庭對於民代收賄明確採取「實質影響力說」之後,黃國昌應該知道自己的麻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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