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雲林一名黃姓女子與蔡姓男子於2021年1月22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結婚後的黃女全心經營家庭、照顧孩子,一直以為家庭和樂美滿,然而她在今(2025)年8月才發現,丈夫疑似在她2023年11月至去(2024)年2月懷孕期間,與小三多次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直到黃女進一步質問,蔡男才坦承不貞行為。
黃女後來也向小三求證,對方同樣承認與蔡男發生關係。黃女因此罹患持續性憂鬱症,精神受創嚴重,最終決定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小三賠償慰撫金50萬元。
雲林地院審理此案,查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發現,小三早已知道蔡男是有婦之夫,卻依然選擇多次與對方發生性行為,甚至還在正宮懷胎之時翻雲覆雨。由於案件審理期間,小三雖經合法通知卻未出庭辯論,也未提交任何書狀答辯,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視同小三自認事實。
法院指出,夫妻之間有誠實義務與共同生活的法益,然而小三明知蔡男已婚卻仍介入婚姻,屬於重大情節的不法侵害行為。法官審酌黃女是大學畢業,現擔任量販業課長,每年約領有50多萬元的年薪,並有貸款,且因此事至醫院就診,足認心理創傷確實非輕,並衡酌小三與蔡男發生不倫關係行為的次數、持續時間、黃女精神上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最終裁定小三需賠償黃女2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