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顯示,苗栗一名房東於去年9月,私自進入女房客房間抄電表,並趁著女房客與其男友熟睡之際,用手機拍下照片。事後,女房客察覺有異,決定報警處理。
房東否認犯行,並搬出雙方簽名的租賃契約,指出為維護公共安全,女房客不得讓他人留宿,且房東有權進屋抄電表、檢查冷氣與冰箱等設施,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他進一步辯稱,過去每月進入房間抄電表時,女房客皆未提出異議,而這次拍下兩人的照片,只是想藉此證明房客違反「不得隨意留宿他人」的約定。
檢方指出,房屋一旦出租,房客即享有「不受非法干擾」的合理期待,即使有相關合約條款,也不得擅自侵入他人住處或合理化此行為。法官亦表示,房東應提供房客安全、安心的居住環境,然而未經同意闖入房內抄表,已侵害房客的居住權益;此外,房東還偷拍他人的非公開活動,明顯造成女房客心理壓力與精神痛苦。
法官審酌房東坦承犯行,但雙方未能就賠償金達成和解,因此判決房東犯侵入住宅罪及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分別處拘役20日與30日,合併應執行45日,得易科罰金4萬5千元,緩刑2年。另外,並命房東須於判決確定6個月內,賠償女房客4萬5千元。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