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女提告指出,2019年7月間,她透過代銷公司預定「京城森遠」建案的S1店面,並支付2萬元定金取得優先購買權。後續經過數個月議價,曾女與代銷人員透過LINE多次溝通價格,從最初報價2180萬元,一路磋商至同年11月9日,最終由建商董事長蔡姓特助親自同意以總價1810萬元(含房地1690萬元及地下三層平面車位120萬元)成交。
曾女說,當天她簽署「房地買賣預訂單」並支付10萬元訂金,雙方原定於12月15日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後因代銷人員請假不在高雄,簽約日改期至隔年1月3日。沒想到,3日她準備前往簽約時卻接到代銷人員通知,表示建商臨時反悔不賣,代銷還傳訊稱「沒想到京城建設會這樣,真的好無奈!」。
曾女事後幾經與建商協調無效,轉向高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在協調會議中,代銷公司林姓經理坦承建商確實曾同意以1810萬元出售,但同時聲稱「本案僅為預售單,仍須經公司同意」。後續調解時,建商也僅願返還10萬元訂金並賠償12萬元,雙方未能達成共識,曾女憤而提告。她表示,建商毀約原因在於台積電設廠消息當時已明朗,橋頭區房價大幅上漲,建商認為原售價過低,寧可賠償定金也要毀約,缺乏商業誠信。
她主張,京城建設後續將該預售案興建完成,並在本案訴訟中於2023年6月將這間S1店面以高達4452萬元、車位170萬元價格出售給王姓女子,導致無法履行與她的買賣合約,她不但沒買到房子,還喪失房價飆漲帶來的巨大價差利益。
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簽署的預訂單已構成「預約」關係,建商負有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的義務,建商雖抗辯預訂單上載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主張有權拒絕賣屋,但根據代銷人員後續主動聯繫簽約等行為,認定價金已獲建商同意,預約關係有效成立。
法官認為,建商在未解除預約前就將房地出售,導致無法履行對曾女的給付義務,且可歸責於建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建商敗訴,應將轉售利益2812萬元加上原始定金10萬元均賠償給曾女。可再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