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修法,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正《環評法》,加嚴設置光電板規範,包含脆弱的山坡地、水資源都應納管,預計未來環境敏感區、在山坡地及水面設置5公頃以上光電設施或裝置容量1萬瓩以上、設置40公頃以上光電設施置或裝置容量4萬瓩以上,都須做環評。
另外,三讀通過的《發展觀光條例》修正案規定,國家級風景區不得設置地面型或水面型太陽光電系統,但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且設置或累積設置面積1公頃以下者,不在此限,不含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且供自用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至於《地質法》修正案則規定地質敏感區域,如常山崩、地滑等區域必須依法經過環評後、且須在1公頃以下才能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