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去年1月間透過網路加入投資群組,下載「泰盛國際APP」後,聽從所謂講師指示,準備以現金儲值投資。同月19日晚間,陳男依約前往高雄鳳山區一處釣蝦場,將287萬元現金交給配戴偽造「泰盛投資」工作證的王男,王男並提供偽造收款收據供拍照存證。事後陳男發現投資款項石沈大海,也無法聯繫對方,驚覺受騙報警。
警方循線逮捕王男,但他供稱款項已轉交詐團上游,自己僅獲得500元車馬費,287萬元贓款已不知去向。刑事部分王男被依詐欺、洗錢等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定讞。
陳男為此提起民事訴訟向王男索賠,王男上法庭辯稱他也是求職受騙的被害者,並非故意犯罪,並表示願意以十分之一金額,亦即28萬餘元與陳男和解。但高雄地院審理認為,王男年滿30歲大學畢業,有多項工作經驗且曾擔任不動產經紀人,應能判斷正常交易大筆投資金額不可能用面交方式處理,因此不採信他的說詞,判他應全額賠償287萬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