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接獲通報後趕抵現場,當場制止賴男的不當行為,並將他帶回偵訊。賴男在調查時坦承犯行,沒有否認,他也無合理理由解釋,為何在公共空間從事猥褻行為;全案移送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依涉嫌公然猥褻罪,將賴男起訴。
案經嘉義地院審理,法官指出,案發地點位於人潮不斷的影城門口,不論鄰近行人或在場民眾都可能看見被告的猥褻舉動,該處屬於明顯的「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場合;且賴男在此公然暴露下體並手淫,具備「意圖供人觀覽」的犯意,已構成公然猥褻罪。
法院另審酌賴男僅有國小學歷、平日靠務農維生,經濟狀況普通,且到案後態度坦承無辯解,最終依公然猥褻罪判處拘役 30 日,可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