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高男在去年12月27日晚間6時22分,在新北市林口某超商內,趁女店員A女沒有防備、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拍打對方臀部1次性騷得逞;2天後,高男又到同一超商,佯稱購買禮盒,趁A女介紹禮盒時,再次徒手拍打對方臀部性騷得逞。
食髓知味的高男,在今年1月6日傍晚將近6點時,再次前往該家超商,此次他藉口購買酒類,趁女店員B女彎腰替他拿取商品時,故意用腿部撞擊B女臀部,約3分鐘後,他又趁另名女店員C女替他尋找商品疏於防備之際,徒手拍打對方臀部性騷擾得逞。
3女不甘受辱,向警方報案提告,警方通知其到案說明後,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高男對於犯行接坦承不諱,檢方認為其4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求法院分論併罰,因高男坦承犯罪,且後續高男與A女、C女達成和解並撤告,因此性騷B女部分,新北地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判處高男拘役30日,得以每日1000元折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