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張男2021年3月結識仍在就讀國中的小萍,兩人發展成情侶關係。2021年4月至12月期間,張男在新北市八里區的住處,以平均每月1次的頻率,違反小萍的意願,強迫其發生8次性行為。
小萍16歲之後,張男又在2021年12月至隔年6月間與小萍的兩次性行為過程中,無故持手機進行偷拍,錄製兩段性愛影。
案經小萍提告後曝光。檢方認定,張男對小萍的性交行為雖屬接續犯,但與偷拍性影像的行為犯意及時間皆不同,因此建請法院應對張男的兩項重罪分別依《刑法》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交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論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