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翁猛砍297刀殺死人判19年 國民法官量刑理由出爐:手段極為兇殘但自首
陳進財殺人案,一審遭判19年。馮茵攝

狠翁猛砍297刀殺死人判19年 國民法官量刑理由出爐:手段極為兇殘但自首

mirror-daily-logo

2025/11/26 15:25:00

記者:

馮茵

69歲陳進財不滿被二房東顏文堂催討債務,竟持菜刀、剪刀等凶器砍殺顏男297刀致死,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一審判處19年有期徒刑,北院指出,雖陳進財案發後用公用電話報警投案,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但他僅因死者要求領取社會補助後盡速還債,就朝對方身上揮砍近300刀,手段極為兇殘,另審酌社會復歸度、犯後態度等量刑理由,處19年有期徒刑。可上訴。宣判後,陳進財當庭表明將提出上訴。
北院指出,陳進財犯案後雖未留在本案公寓內並通報警消人員到場,反而搭乘計程車前往新竹地區賭博與尋覓藏匿地點,期間甚至丟棄手機,但他自知法網難逃後,仍於犯罪偵查機關發現被害人遭殺害前,撥打公用電話報警投案坦承殺人,並留在原地等待警方到場,其後並配合檢警偵查與接受法院審理,其已符合《刑法》第62條所定自首要件,故依規定減輕其刑。
關於量刑理由,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陳進財與死者間除借貸債務外,彼此並無任何重大仇怨糾紛,他僅因顏文堂要求其領取社會救助金後先行儘速償債,就心生憤恨而萌生殺人犯意,先後持剪刀、菜刀等凶器接續朝身為視障的顏文堂揮刺與揮砍,次數竟達接近300次,導致顏文堂當場因多重銳器傷引發出血性休克而死亡。
國民法官認為,陳進財犯案手段極為兇殘,雖然他在犯案有自首舉動,但在本案偵查與審理中就犯案動機、犯意等攸關事項說詞反覆且多有保留,復先辯稱其並無殺人犯意,所為犯行僅構成傷害致死,是到法院準備程序時始坦承殺人犯行,於審理時方坦承殺人直接故意,且對於其積欠被害人債務之金額、利息計算與償還方式等攸關犯案動機之供述,前後反覆矛盾,其犯後態度難謂良好,更無足認定背後係純粹出於真心悔悟而自白犯行。
再者,法院審酌陳進財今尚未與顏文堂家屬達成和解與賠償填補損害,另審酌陳進財本身有輕度智能障礙,自幼成長於失能家庭,且素行不佳等狀況,以及他已高齡69歲,犯案前依賴政府社會救助維生,其與家人間關係長期疏離甚或已斷絕、家庭支持系統幾乎全無,社會人際關係網絡未能建立正向聯結,自身智識與技能基礎亦甚為薄弱,評估其社會復歸可能性低。經評議決定量處有期徒刑19年。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