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源於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委託民營廠商經營岡山垃圾焚化廠,負責銷毀由財政局查扣的違規菸品,蘇姓、楊姓及曾姓男子為受雇於該廠的吊車操作員,職責是將待銷毀的私菸等垃圾夾入焚化爐燃燒。
判決指出,蘇男等人自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間,利用職務機會,在準備將違規菸品倒入垃圾坑銷毀的過程中,從垃圾進料斗平台竊取菸品,再以車輛運出廠區,視菸品外觀狀況以每條私菸200元至500元不等價格,變賣給菸商牟利。
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去年接獲檢舉介入調查,3坦承犯行被移送橋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但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時,法院認為蘇男等3人僅是受雇於民營操作廠商的員工,並不具備刑法上的公務員身分,因此改依竊盜罪論處。審酌3人均已認罪,分別判處1年4個月至1年8個月不等徒刑,並均宣告緩刑3年至4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