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之 1,規定市內食品業者不得販售「遭受輻射汙染食品」及「日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群馬五縣食品」。行政院2021年檢視後認為該規範牴觸中央法規及憲法保障貨物自由流通,遂函告宣告相關條文無效。台中市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一審敗訴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本次更審結果仍維持駁回。
法院指出,食品屬商品,若為中央核准進口,即受憲法第148條保障貨物自由流通;地方不得自行設定進口禁令,否則將形成市場障礙,違反憲法與食安法規範。判決並指出,台中市將特定五縣食品全面禁止販售、加上罰則,實質上等同宣告該食品在台中「非法」,已明顯超過自治權限,也違反比例原則。
合議庭強調,食安法已明定輻射容許量標準與輸入限制均屬中央職權,地方無授權空間;自治法規若牴觸中央法律,主管機關本可逕函告無效。台中市主張條文屬「地方消保與衛生管理」範圍,並未設定新的容許量標準,但法院認為其效果實質影響跨區商業行為及全國流通,仍屬違法。
北高行最終判決台中市敗訴、駁回其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