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宗澧/辜寬敏基金會執行長
近期關於國民黨立委擬放寬中國籍配偶取得身分證後,無須提出喪失原籍證明即可擔任公職的提案,再次引發諸多疑慮。基本上國民黨版本的《國籍法》修正提案,也凸顯出國家安全與公民權之間的責任與權利價值判斷問題。
若以社會學家馬歇爾(T.H. Marshall)對公民身份的古典定義來看,公民身份區分為「公民權」、「政治權」與「社會權」。這三者在現代民主國家的光譜中,顯現在移民政策上,本來就有寬鬆包容與嚴格排除的程度區隔。
首先,「公民權」(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與「社會權」(例如:健保、教育、就業)是基於普世價值的人道考量。台灣作為民主國家,對於已取得居留權或公民身份的移民,在這些基本生存與自由權利上,或許不是最為寬鬆但仍有基本保障。所以當中配與其他外國移民在台灣,符合法律上一定的歸化條件時,同樣享有最基本的健保、就業、教育的資源與機會。
「政治權」則是參與政治權力的行使,也就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政治權」的層次上截然不同於「公民權」與「社會權」,特別是「被選舉權」的部分。選舉權(投票)常被視為參與政治的基本門檻,但被選舉權可說是從「被統治者」晉升為「統治者」的關鍵門檻。 擔任公職意味著進入國家體制核心,掌握分配資源與制定政策的權力,這直接涉及國家主權與安全。因此,任何民主國家對於公職人員的忠誠度要求,勢必又高於一般公民,這並非歧視,而是基於國家主權與安全的必要防衛。
如今支持國民黨版本修法者或藉倡議中配權利為由的協力者卻認為,要求中配放棄中國戶籍即是剝奪參政權,甚至扣上民進黨政府侵犯人權的帽子。這類觀點,顯然忽視了台灣現行的移民法規與國際上移民政策對於「參政權」的慣例,也可以說是對「權利」與「權力」之間的概念錯置。
試問,一位來自美國或日本的移民,若想在台灣參選公職,依法同樣必須放棄原國籍,並不會因為台美或台日友好而有差別。要求放棄雙重國籍的理由,是為了確保公職人員在行使國家權力時,不會受到外國勢力的干涉或有雙重效忠的疑慮。然而,今日僅因中配來自中國,便以「兩岸特殊關係」或「行政困難」或「特殊外國人」這類政治話術為由,豁免其放棄原籍的義務,這不僅不是保障人權,反而是為特定群體開後門,創造了實質的特權與雙重標準。這對其他依法放棄原國籍的新移民而言,難道就公平嗎?
此外,更關鍵的現實狀況在於中國並非台灣的「民主同盟」,而是對台灣抱持高度敵意的「敵國」。依據中國《國家情報法》第7條:「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這條法律意味著,保留中國國籍或戶籍的人士,即便個人再如何良善,但在法律義務與政治壓力下,其在中國的親屬或資產都可能成為被威脅的籌碼,迫使其配合情蒐或滲透。限制未放棄原籍者擔任公職,並非預設中配皆有惡意,而是國家必須從制度上,根本阻斷中國利用其情報法的規定勒索具中國身份公職人員的風險。
法律無論如何詮釋,終究須回到政治現實狀況來看:在「中華民國」憲法框架與所謂「兩岸條例」的糾葛下,雖然名義上存在模糊空間,但在政治實務與邊境管理上,台灣與中國互不隸屬是客觀事實。
有些高級知識份子高舉「普世價值」的話術,指責國家對中配的公職限制是剝奪權利,顯然已將「基本人權」與「治權」混為一談。在面對中國如此明顯的軍事威脅與滲透時,台灣當然有權在不侵害基本生存權的前提下,對涉及核心主權的「被選舉權」採取高標準的防衛措施,要求公職人員對國家絕對忠誠。若只是為了形式上的寬鬆或「進步」,而犧牲了國家安全的防火牆,恐怕更會讓中國覺得台灣內部到處是「有用的笨蛋」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