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職場霸凌案件叢生,行政院會8月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並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全案於今日完成三讀。條文中所增訂之專章,明定職場霸凌是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行為,導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三讀通過條文指出,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若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規模,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若僱用勞工為10人以上,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而若雇主接獲勞工申訴遭受霸凌,應避免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且視需求與情節提供諮詢或必要的協助及保護措施,並進行協調或調查;若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雇主應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事件處理結果也應登錄網站,避免選擇性通報。
三讀通過條文也強調,雇主對職場霸凌事件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調查時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與答辯機會,若僱用勞工達到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小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1/2。而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而縣市主管機關得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小組外聘成員比例同樣不得低於1/2。
三讀通過條文寫明,若雇主對職場霸凌事件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相關準則,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如雇主知悉勞工遭霸凌,卻未採取相關協助或調查機制,可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則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本次《職安法》共計修正25條文,其中新增6條文,是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本次修法是提升我國整體勞動環境之關鍵行動,主要核心在於「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以因應近年來重大職業災害未能有效下降、營造工程職業災害占比仍高,以及社會各界關切職場霸凌防治等問題。
勞動部指出,本次修法是政府持續精進職業安全衛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之具體展現,勞動部已啟動相關附屬法規之訂定、修正作業,及規劃相關配套措施,以從法制面到執行面,有效達成修法目的,建構更安全、健康及友善的職場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