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林男於去年3月在交友軟體結識一名患有身心障礙的女網友,雙方相談甚歡,進一步相約見面。到了約好的那天,林男滿心歡喜,駕車到桃園載女網友返回台北住處。
隔天女網友控訴,林男不顧她意願,將她強行壓在床上性侵得逞,事發後還給車馬費讓她自行搭車返回桃園,憤而提出告訴。
林男到案後供稱,他有感覺到女網友罹患身心障礙,和一般人不太一樣,但當時只有請她用嘴巴服務,沒有進一步性行為,然而,驗傷報告出爐後卻狠狠打臉林男說詞,報告顯示,女網友的下體存在破皮及些許撕裂傷,還有採集到林男的DNA,因此檢方偵結,認林男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並因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依法加重其刑,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