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8月某日深夜,邱男在工廠外空地見女同事下班準備開車離去,隨即上前藉口要拿水壺給她,趁車門打開之際把她撲倒,強行壓制後以舌頭、嘴巴親吻女同事脖子、耳朵、嘴唇,並將她內衣往上掀舔舐右胸乳頭,強制猥褻得逞。
法院審理時邱男坦承在車上非禮女同事,但辯稱兩人當時正在交往,並未違反女方意願。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聽見邱男持續要求女同事跟他一起離開,以及邱男稱「幫你舔」,更多次發出吸吮聲;女方則持續表示「不要、要回家了」等。隔天邱男即傳送「對不起,我做的太過分了,造成妳這麼大的痛苦。如果你想要我接受懲罰,你去報案,我自己去承認。昨天早上我去你家想跟你道歉沒見到,你爸媽跟我說了很多,我不知道怎麼去彌補,可能這輩子彌補不了了。我留了張銀行卡在你車頂上,裡面有六百萬,我曾經說在一起以後要給你換輛想要的車,還有你的夢想清單,我很想參與。但我不配吧,所以我給你準備好了旅費,希望你可以不用再那麼辛苦了」等訊息,證實女同事指控為真。
但邱男仍堅稱行為並未違反女方意願,指事發後一個多月,女同事曾先後與他單獨前往香港、日本旅遊且住宿同房,還讓他拍她洗完澡只圍著浴巾的照片,可見兩人關係親密等。但女方向法官表示,那是因為案發後,邱男稱要帶她出國去玩表達歉意,兩人並無交往親密關係。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邱男事後傳送道歉訊息,並交付600萬元提款卡給女方、要她出國玩表達歉意,考量雙方本非毫無關係的陌生人,女方或者一度願原諒邱男回復先前同事情誼,或因不詳原因願與邱男進一步發展關係,才同意與加害人一同出國,雖屬少見,但也不是不可能,但這些都是在女方報警提告之後發生的事,不能依此反證邱男非禮行為有經過女方同意,因此仍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