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苗栗一名洪姓男子因犯案入獄,與阿明(化名)同為苗栗看守所舍房舍友,怎料洪男2024年4月14日晚間9時38分許看見阿明側躺在地鋪上熟睡時,竟見色起意、趁機猥褻,先是隔著內褲撫摸阿明臀部,發現阿明仍未醒來,食髓知味的洪男接著伸手進入阿明內褲,以手指插入其隱私部位,痛得阿明雙腳抽動而驚醒,但當下因驚慌失措而未立即反抗。
洪男誤以為阿明仍在熟睡,便繼續撫摸其臀部,直到同房舍友下床活動才停手;事發後,阿明立即以紙條向同房舍友求助,隨後被舍友建議通報。獄警到場後,先將洪男調離舍房,並製作筆錄,隨後通報警方處理,並安排阿明隔日下午前往醫院驗傷,全案隨之曝光。
不料,洪男在檢警調查期間隨坦承曾撫摸阿明臀部,但否認對其指侵,只是洪男供詞前後矛盾,先是在收容人訪談紀錄時表示「是在睡覺無意識的狀態下不小心摸到」,後來又在警詢時改稱「我是看阿明跟別人玩的時候有摸他屁股,所以我才會跟他開玩笑摸他屁股」,還反控阿明事後曾向他索賠20萬元。
對此,苗栗地院審理期間勘驗舍房監視器畫面後發現,洪男當晚9時39分起多次觸碰阿明臀部,並數度伸入短褲內,又見阿明後來雙腳突然抽動,與其「因疼痛驚醒」的說法一致,也無誣告動機,證詞具高度可信性;反觀洪男說辭反覆、顯見避重就輕之情,不足採信。此外,阿明的舍友證稱,阿明向他求助時神情慌張、聲音顫抖,反覆表示「怎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符合性侵被害人事後的心理反應。
法院審理後,認為性侵案件並非一定會留下明顯傷勢或DNA,且阿明於隔日依看守所規定清洗身體,未採得檢體屬合理情況,綜合上述證據,法院認定洪男趁阿明熟睡、不知抗拒時對其指侵,已構成乘機性交罪,且洪男事後否認犯行、未與阿明和解,對阿明身心造成重大衝擊,惡性非輕,最終判處洪男有期徒刑3年10個月。洪男不滿判決上訴,案經高等法院台中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量刑已充分考量犯罪動機、手段,也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