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年11月20日通過《勞保條例》第66條、第69條文修正草案,今日於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條文列明,勞保基金來源包含政府撥補金額、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
三讀條文指出,此次修法施行後,每年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保財務狀況,編列預算撥補;若遇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該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三讀條文明定,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而修正條文施行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3年檢討勞保財務。
而為避免債務免責規定損及勞工權益、勞保基金財務,三讀條文亦增訂,勞保保費、滯納金排除債務免責相關法律。若修正條文施行前未繳清保費及滯納金,應適用排除債務免責規定,勞保局依規暫行拒絕給付,經過繳清欠費後勞保局應依規發給。
另外,為避免勞工紓困貸款成為強制執行標的,三讀條文並增訂,申請勞工貸款可檢具保險人出具證明文件,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貸款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