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與元配洪女2人,在1982年1月於美國西雅圖依當地州法完婚,除有法官主持結婚儀式外,另2名證人在場,並領有西雅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的中英文結婚證書,因此2人婚姻關係被認定有效。
不料,李男在美國完婚的30年後,竟然又在中國認識1名周姓女子,並與對方於2012年11月依照當地法律登記結婚,隔年11月回台至戶政事務所登記,直到2024年之間的12年間,元配洪女完全被蒙在鼓裡,直到該年4月,她要替孩子辦理護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丈夫的戶籍謄本時,才發現丈夫多出1個老婆,因此怒告丈夫重婚,而李男也在當年6月與周女離婚。
桃園地院審理時,認為李男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另與他人結婚,不思尊重婚姻制度及價值,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並與妻子達成和解且履行完畢,兼衡他已高齡70歲退休、需扶養10歲女兒的家庭經濟情況,且已回復原婚姻關係,因此判處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需向公庫支付5萬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