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小玉於2024年8月23日抵達高雄後,先與黃男一同吃壽司、到玉皇宮參拜,期間小玉突然感到頭暈、四肢無力,並多次哀求黃男載她去醫院就醫。然而,黃男卻無視請求,直接將她載往汽車旅館入住。進房後,黃男遞給小玉一杯喝起來「甜甜的水」,小玉喝下後隨即陷入深度昏迷,對後續發生的事情全無記憶。
直到兩天後的8月25日凌晨,小玉才在旅館中驚醒,發現自己全身僅剩一件上衣與內褲,內衣與長褲皆被褪去,且上廁所時驚覺下體沾滿黏稠的分泌物。由於小玉失聯兩天未上班,焦急的家人早已報警尋人,最後在醫院找到神智不清的小玉,經檢查確認遭到性侵。
開庭時,黃男矢口否認下藥性侵,甚至厚顏辯稱是小玉主動跨坐在他身上、拍打他的手要求發生關係,並質疑自己是遭到「仙人跳」。他還提出曾幫小玉買衛生棉的載具紀錄,試圖營造兩人互動良好的假象。
但法官勘驗兩人的LINE對話紀錄發現,小玉曾明確表示「沒有想跟你成為男女朋友」,直接打臉黃男所謂的「感情基礎」。且小玉在事後詢問行程時,黃男不斷謊稱自己當時在屏東、以為小玉已回台中,企圖隱瞞兩人同處摩鐵的事實。法官認為,若雙方是合意性交,黃男何須如此大費周章隱瞞行蹤?
法官審酌,黃男為滿足個人私慾,利用被害人不明原因昏睡、不知抗拒之際,未使用保險套強行性交,導致小玉身心遭受重創,至今仍常做惡夢、需就讀精神科。且黃男犯後毫無悔意,始終推諉塞責,態度惡劣,因此依乘機性交罪重判4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