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1997年11月27日上午7時許,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一處住宅發生駭人聽聞的持刀攻擊事件。確定判決指出,當時蘇耀輝頭戴全罩式安全帽,夥同一名身分不詳的成年男子,各自持有一把小型開山刀,潛入詹姓住戶住處旁的樓梯轉角處埋伏。
待詹姓男子準備外出按電梯時,兩人突然現身,持刀朝詹的左前額、後頸、左肘、左前臂及左手掌等部位猛砍多刀,攻擊力道猛烈,明顯意圖致人於死。詹男當場受有左前額與後枕部切割傷、左後頸及左肘重創,並造成左大拇指伸肌肌腱斷裂,傷勢相當嚴重,具有高度致命性。
詹男驚聲呼救後,屋內的詹妻潘姓女子聞聲衝出查看,見歹徒仍持刀準備繼續行兇,情急之下上前試圖阻止,卻遭蘇耀輝轉而攻擊。潘女接連被砍中左臉頰、頭頂、右上臂、右手掌背、左手中指與左手腕等處,共計6刀,造成多處切割傷,現場血跡斑斑。
兩名歹徒見詹姓夫妻雙雙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後,隨即自樓梯方向倉皇逃逸。所幸鄰居察覺異狀後即刻伸出援手,駕車將夫妻倆緊急送往附近的廣川醫院搶救,才得以保住性命。
案發隔天,警方前往醫院製作筆錄,詹姓夫妻向警方表示,先前曾因檢舉鄰居拆除違建而捲入訴訟糾紛,並詳細描述歹徒的身形、外貌特徵。警方隨即提供包含蘇耀輝在內的多張可疑照片,供被害人進行指認,詹姓夫妻均明確指出其中一名行兇者即為蘇耀輝,警方因此將其逮捕。
後續審理過程中,法院除採信被害人夫婦的單一照片指認外,也將法務部調查局所出具、認定蘇耀輝反應「不實」的測謊鑑定報告,列為關鍵證據之一。最高法院於民國95年間,據此判決蘇耀輝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全案定讞。
然而,蘇耀輝服刑後持續主張冤屈,並聲請再審。高等法院審酌後認為,當年測謊鑑定的實施方式及圖譜判讀過程,存在明顯且重大的專業瑕疵,已動搖原判決的重要證據基礎,因而裁定准予再審。
檢方對此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但最高法院認定高院裁定並無違誤,最終駁回抗告,裁定確定。至此,這起塵封多年的殺人未遂案件,正式重回司法審理舞台,後續發展備受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