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屏東一名男子阿浩(化名)與國中一年級生麗麗(化名)的姨媽交往10年,也是麗麗的左右鄰居,阿浩去(2025)年3月23日下午1時30分許在屏東縣部落的麗麗外婆家,騎車載麗麗前往下部落某間雜貨店購買東西。不料,阿浩期間竟對麗麗起了色心,購物結束後他並沒有直接把麗麗載回家,而是往深山騎行,直到抵達偏僻處後停車,不顧麗麗不斷反抗、表示「不要」等拒絕語句,強吻麗麗並隔著衣服撫摸麗麗胸部10幾分鐘。
全案經麗麗與家長向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警後隨之曝光,並由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屏東地院審理後,審酌麗麗被猥褻後與家屬的聊天紀錄、阿浩騎車搭載麗麗行經的路口監視器畫面等證據,法院認定,阿浩不顧麗麗明確表示反對、推開並言語制止仍犯下上述行徑,已犯《刑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
法院認為,阿浩是麗麗姨媽的男朋友,明知麗麗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仍對麗麗強制猥褻,對其身心侵害甚深,而阿浩雖有和解意願,但未獲麗麗及其家屬的原諒,再加上阿浩的犯行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難認有足堪憫恕,考量阿浩坦承犯行,兼衡其告素行、教育、工作、經濟、家庭等一切情狀,最終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