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角度來看,將2500億美元投資與2500億美元信用保證合併稱為「總投資能量5000億美元」,並非單純話術,而是一種結果導向的計算方式。美方在意的不是資金是否由台灣政府直接掏出,而是這些安排能否實際支撐美國本土產業、就業與供應鏈建設。
信用保證能降低融資門檻、促成更多投資案落地,美國自然會將其視為可動用的投資資源。換言之,在美國的算法裡,現金投資與金融支持的界線並沒有那麼重要,重點是「最後能帶來多少美國製造的產能與就業」。
曾任國泰世華銀行、壽險業的金融人士分析,這樣的說法,對美國至少有三層好處。第一,實際投資資金來自台灣企業,投資風險主要由企業本身與台灣金融體系承擔。第二,投資成果落在美國,不論是產線、技術或就業,美國都是直接受益者。第三,這樣的結構不會增加美國政府的財政負擔,也不會對其金融體系造成壓力。
由於細節尚未敲定,會不會最後美方認為台灣2500億美元投資到位了,2500億美元信用保證,在我方看來是政府出面信用保證,美方覺得那就是實質到到達到的數字目標,屆時還是要給足?
相較之下,台灣必須把「投資」與「信用保證」分開說明,關鍵在於責任歸屬不同。投資案若未如預期,最終的營利或損失,原則上仍由企業自行承擔;僅有涉及能源等由公營機構主導的項目,才會直接與政府財務責任產生連結。
至於信用保證,則是在投資過程中由台灣政府出面擔任保證人,能讓美方確保赴美投資落地,而一旦觸發,才會牽動政府與金融體系的風險。兩者性質明顯不同,也不適合直接加總計算,這正是台灣官方在對內溝通時,必須強調「不能直接相加」的原因。
換句話說,美國算的是「效果最大化」,台灣算的是「金額分開談之後再精確化」。兩邊的說法各自合理,也為後續實際操作保留了彈性與模糊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