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方男與A女為相識的朋友,2024年11月23日晚間,方男及其女友、A女與共同友人聚餐,飯後一行人前往方男中和租屋處喝酒,後來A女不勝酒力前往臥房休息,方男見狀竟認為有機扯趁而起色心,尾隨A女進房後伸出狼爪。
方男先是親吻A女嘴唇,A女口頭拒絕並以手推拒,但方男仍無視女方抗拒,將A女內褲褪下,企圖性侵但未能順利插入,只以生殖器撞擊對方陰部外側,隨後又繼續伸手撫摸A女胸部,最後因A女要推開方男時,觸碰到對方眼鏡,她得知是方男所為後,他才停手罷休。
事後A女向警方報案提告,方男遭新北地檢署起訴,法院審理時,因方男對於罪行坦承不諱,且與A女調解同意以100萬元賠償並履行完畢,合議庭審酌其犯後態度尚非惡劣,被害人也同意給予緩刑宣告等,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