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謝財旺明知公費助理補助費並非議員薪資的實質補貼,卻於第1屆、第2屆議員任期內,由妻子郭女與女兒謝女出面,向不知情的黃姓大嫂、莊姓美髮師及從事餐飲業的鄭姓友人借用帳戶與身分證件,作為虛報助理費的人頭。
調查發現,黃姓大嫂在2011年辭職後即未實際任職,莊姓與鄭姓友人則分別從事美髮與餐飲娛樂業,甚至早已離開學甲區謀職,均未實際從事助理工作,謝財旺卻指示女兒製作不實聘書並親自簽名,向市議會申報為公費助理。經統計,謝財旺等人以此方式,在第一屆議員任內詐得83萬5199元,第二屆任內再詐領21萬6203元,合計金額高達105萬1402元。
檢方調查顯示,這些人頭助理的存摺與提款卡皆由謝財旺的妻子郭女保管。款項撥入後,由郭女或女兒謝女領出,用於支應服務處開銷或私人花費。此外,郭女在去年底接受偵訊時,為袒護胞姊,就胞姊是否實際領取薪資等關鍵情節故作虛偽陳述,因此被檢方加告一條偽證罪。
檢調偵辦期間謝財旺否認犯行,辯稱服務處財務皆由妻子全權處理,「她是我的老婆,我當然相信她,叫我簽名我就簽了」,自稱未看過文件內容,但妻子郭女卻供稱,謝財旺對於聘用人頭助理一事「多多少少知道」。
檢方認為,謝財旺身為地方民意代表,理應誠實守法,卻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雖然謝財旺試圖推諉責任,但檢方根據帳戶交易明細、證人供述及相關聘書文件,認定其與妻女為共同正犯,建請法院依法從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