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處分書指出,李男與阿雄本為朋友關係,前年8月31日晚間,2人相約在西門町酒吧喝酒,阿雄則帶著同性伴侶溫男一同前往,3人酒後一同搭乘計程車返回李男位於板橋的租屋處過夜,阿雄指控,在隔日凌晨4點多,自己因酒後昏睡不能抗拒之際,遭李男以生殖器插入肛門性侵得逞。
而李男雖坦承與阿雄發生性行為,但矢口否認性侵,他辯稱,當天自己是第一個躺到床上睡覺的,後來感覺床一直在動,被吵醒之後發現阿雄用下體在頂溫男,於是自己就先在手指塗抹潤滑劑插入阿雄肛門,之後再將生殖器插入,直到射精為止,過程中對方還有呻吟,當下意識是清醒的。
溫男則證稱,阿雄問他為什麼自己屁股濕濕的,他告訴對方因為有做愛後,阿雄就去質問李男「你有沒有戴套?」、「為什麼沒有戴套?」等,隨後便表示要回家了。
檢察官根據溫男證詞,認為阿雄僅就有無戴套一事質問李男,並未責難對方違反自己意願發生性行為,此外,檢視雙方LINE對話紀錄,發現案發當天上午7時許,阿雄還傳訊息給李男表示「謝謝收留」,未見事後責難對方乘機性交的行為,僅可確認李男未經同意於阿雄體內射精,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李男相關犯行,最後對李男做出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