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離婚育有一女的賴男2017年返回母校參加校慶運動會,與在同所國中任教的女師重逢後發生婚外情。2024年3月間,女師因擔心丈夫發現而提出分手,引發賴男不滿,隨即透過LINE傳送多則語音與文字訊息恐嚇,揚言「不讓XX拿40萬還我,我就把性愛照全部給他」、「我會在XX身上刻卍字佛印再服毒自殺」、「周處除三害…殺狼師…我知道自己是周處」、「殺了他…你可以幫他摺蓮花唸經迴向」等。
女師看見簡訊後心生恐懼,轉告丈夫並報警處理,警方受理報案後對賴男核發跟蹤騷擾書面告誡,不料賴男卻繼續打電話、傳送簡訊干擾女師,內容提及「連續四天下雨,請老師注意安全」、「打通電話給我,地檢署我才知道要說什麼對妳有利」等,最後女師不堪恐嚇騷擾提告。
法院審理時賴男辯稱雙方有債務糾紛,且當時因服藥精神恍惚,並無恐嚇取財意圖。但法官查出,兩人間金流往來多為女師為賴男代墊租金與購屋訂金,且賴男歷次供詞對於借款金額、方式均不一致,且在警詢初期隻字未提債務,認定其辯詞不足採信,依恐嚇取財未遂罪判刑10月,跟騷部分判刑6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