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驚見被告曾和自家長官飲宴 前調查官秒回報反被辦洩密罪
前調查官林明宏洩密罪成立,卻獲緩刑四年。示意圖

搜索驚見被告曾和自家長官飲宴 前調查官秒回報反被辦洩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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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17:57:00

記者:

馮茵

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機動站時任犯罪防制組組長林明宏在支援搜索台蠟公司時,意外發現董座林哲印的筆記本中,記載與調查局高官餐敘、球敘的訊息,其中包含他的時任長官、桃園市調處長廖榮旭,林明宏將搜索事證回報給時任犯罪防制科科長李明印,被桃園地檢署依洩密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林明宏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林上溯至二審,台灣高等法院28日改判緩刑4年,需支付國庫18萬元,全案確定。
台蠟公司2022年爆出炒股案,當時擔任桃園市調處機動站犯罪防制組組長的林明宏被指派前往支援搜索,他在過程中發現台蠟負責人林哲印的筆記本中記載與時任調查局副局長黃義村、桃園市調查處處長廖榮旭等人餐敘、球敘等訊息,事後將筆記本內容上報給長官李明印,兩人再一起向廖榮旭報告此事,桃園地檢署遂以洩密罪將他起訴。
桃園地院一審開庭,林明宏否認洩密,強調監察院、政風室來問這件事之前,他對這件事幾乎沒有印象,是在看了錄影帶後才知道徐姓調查官有找到筆記本,他還主張,從搜扣的錄影畫面可發現,他並沒有翻閱筆記本,無從知道裡面內容,更沒有洩露給李明印和廖榮旭。
但法官從證人證述及搜扣錄影畫面截圖,確認林明宏確實有洩密,犯後又否認犯行,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林明宏不服上訴,高院合議庭認為,原審所認定並納入考量的量刑事實,並未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也無錯誤評價或裁量不當情形,所量處刑度亦屬妥適。
高院又指出,林明宏雖於本院改口認罪,但法院綜合審酌認罪時點、法院已進行證據調查程序、對司法資源耗費等量刑事由,難認他是真誠悔悟的動機而為,自不能據以減讓量刑。故被告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於緩刑理由,高院表示,合議庭審酌林男二審坦承犯行,未有犯罪紀錄,且其於任職法務部調查局相關工作期間,曾破獲採購工程、貪瀆等多起重大弊案,並偵辦內線交易法等重大經濟犯罪及查獲製毒工廠,迭有績效,任職公職期間均遵循相關勤務規定,而本案發生在111年10月間,被告嗣後調任為桃園及澎湖機動站副主任,未見再涉有危害公務依法執行犯罪行為,現已離開公職至民間企業就業,應無再犯之虞,堪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教訓及刑的宣告,應能知所警惕,故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另斟酌本案犯罪情節,為使他深植守法觀念,記取本案教訓,深切反省,併命其向國庫支付新臺幣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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