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欄:喪鐘應當為他們而響
憲法法庭的分裂持續中。圖片摘自憲法法庭網站

張娟芬專欄:喪鐘應當為他們而響

張娟芬/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去年年底憲法法院解凍以來,僵局猶在,八位大法官之中,「五人組」與「三人組」的分裂狀況也在持續。《聯合報》甚至宣稱「已經有基層法官不採認大法官的裁定了……」彷彿迫不及待地敲響了違憲審查制度的喪鐘。真的嗎?
《聯合報》在臉書大力宣傳的文章是〈總預算案綠寄望5人大法官判決 藍白人士為何說沒用?〉記者陳舜協於2026年1月21日發稿於《聯合報》電子版的VIP專屬付費牆內,紙本與網路搜尋都看不到,因此下面會大幅引述內文。
陳舜協引述李永裕律師說「五人組」的評議人數有爭議,所以判決的合憲性有疑慮,然後開始四大段的自行詮釋:
「李律師的憂心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可能會有基層法官依其個人心證及審判獨立原則,決定採認或不採認5人大法官做出的憲法判決,進而影響判決。
李律師的憂慮已有實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2025年12月19日對一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自訴案件做出判決,這起2024年的案件曾被朱法官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由呂太郎大法官擔任庭長之憲法法院審理庭受理,經程序審查裁定不受理。
不過,朱政坤法官在判決時採認『111年憲判8號』判決及多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解釋文精神,不採認裁定不受理他釋憲聲請的『113年度憲裁字第967號裁定』的理由,甚至在判決文中稱『(憲法法院)審查庭所為之程序裁定……就其實體、程序法之法律論述、見解,當與一般期刊論文與讀者投書相仿,即無拘束任何人之效力』。
具律師資格的立法院人士說,依據實務,釋憲聲請案須先由3名大法官成立之審查庭先開庭審理,須『3人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才能予程序駁回,裁定文也會裁詳說明不受理理由,其陳述的法律意見一般也不會受到挑戰,而且做成不受理裁定的大法官除了呂太郎,其他兩名大法官是在『114憲判1』與『115憲判1』都因拒絕參與評議被剔除的蔡宗珍、朱富美大法官,顯然也不是衝著呂太郎大法官而來,唯一的可能就是憲法法庭的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已不如以往。」
陳舜協聲稱,因為大法官只有五人判決,所以不再有公信力,連基層法官都不服;證據是朱政坤法官的〈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親字第5號〉。但是這個論證完全不成立,因為那句「當與一般期刊論文與讀者投書相仿」,並不是針對憲法法庭的「判決」,而是針對「程序裁定」;兩者的法律效力本有雲泥之別。《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一項:「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而程序裁定並沒有這樣的拘束力。
「具律師資格的立法院人士」說裁定中的法律意見通常不會受到挑戰,以佐證朱政坤的判決多麼例外,其實主要是因為九成以上的案件都是人民聲請釋憲,而不受理裁定不能上訴,人民就是想挑戰也沒地方可以挑戰啊!不受理裁定也未必有法律意見。朱政坤碰巧對該案的「程序裁定」有不同意見,因此在判決中釐清相關的法理,本屬當然,與「審查庭是哪位大法官」毫無關係,更沒有什麼「衝著誰來」。那一連串的腦補不是什麼憲法法庭的實務,只是為了說出他早已預設的立場:「憲法法庭的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已不如以往。」
陳舜協但凡有一點點起碼的謹慎,就會發現:朱政坤的判決與114憲判1是同一天,都是2025年12月19日。無論朱政坤的判決寫了什麼,都不可能是對114憲判1的回應。
朱政坤的判決與114憲判1一點關連都沒有,但是《聯合報》硬要為他披上「急先鋒」的紅臂章,說他證明了「憲法法庭的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已不如以往」;所以接下來的案件「就算這5名大法官最終都判決違憲,也不必理會,因為已經有基層法官做出示範」;「目前大法官的爭議已讓憲法法庭判決、裁定的權威性受到質疑,連基層法官都敢於挑戰,認為無法拘束任何人,立法院自然也不必理會」——注意到《聯合報》如何扭曲朱政坤的判決嗎?朱政坤認為「程序裁定不能拘束任何人」,《聯合報》加工扭曲為「朱政坤認為判決與裁定都無法拘束任何人」,企圖以此打擊憲法法庭。
《聯合報》陳舜協此文,通篇都在慫恿立法院違反《憲訴法》第38條第一項的規定,左一個「不必理會」,右一個「無法拘束」,完全暴露踐踏司法的強烈企圖。他扭曲朱政坤的判決以便「借刀殺人」,營造「遍地烽火」的假象,然後慫恿立法院趁火打劫。什麼樣的媒體與記者會做這種事?喪鐘,應當為他們而響。

★《鏡報》徵文/《鏡報》歡迎各界投書,來文請寄至:editor@mirrordaily.news,並請附上真實姓名(使用筆名請另外註明),職稱與聯絡電話。來文48小時內若未收到刊登通知,請另投他處。

訂閱《鏡報》論壇電子報

每週3次,將最新的《鏡報》論壇好文章送到您的信箱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