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花花在2023年7月於桃園市家防中心安置時,自行向社工透露遭到任男侵犯,家防中心獲知後通報桃園婦幼隊警方偵辦,花花於警詢時表示,任男至少4次對其施行猥褻行為,包括要求她脫去內衣、內褲,以手指性侵得逞、以量衣服、按摩為由撫摸其胸部、趁其酒醉之際,強壓在身上舔舐胸部等。
不過任男接受偵訊時坦承雙方發生親密行為,但堅決否認違反對方意願,認為雙方在相處過程當中漸漸產生一定的感情基礎,在其主觀上認知雙方為男女朋友的關係,雖然與花花產生踰矩的親密行為固有不當,但並非以強暴脅迫的方式違反對方意願。
而法院合議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花花對於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歷次供述歧異,且就其所述,任男對其猥褻次數不下20次,但案發後花花仍主動持續與對方聯繫,顯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會與加害人保持一定之距離有異,由此可認任男確實沒有違反女方意願,而對其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犯行。
此外,合議庭檢視雙方的對話紀錄,顯示花花在對任男提告後,仍在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間,主動持續與對方聯繫,並請求任男載她返回桃園住處或至新竹火車站找她;任男則多次傳送「你的ㄋㄟㄋㄟ是我的,不能給別人看」、「寶貝ㄚ頭」、「ㄋㄟㄋㄟ掉出來了」等訊息給對方,花花皆無反感之處,甚至回覆「哈哈」,堪認雙方互動甚為親密,且花花也曾在訪談紀錄中陳稱喜歡任男。
因此,合議庭認為,任男身為花花的教官,理應教師之專業操守,不得與學生發展有為專業倫理之關係,而他未恪守分際與學生發生踰矩之親密行為,其行為固有悖倫理綱常,殊值道德非難,但除花花單一指述外,未有其他事證足資作為補強證據,難認任男有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犯行,一審判決任男無罪,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