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生於2023年4月22日,32歲的韓國籍金姓男子與同居的李姓女友相偕來台自由行,入住高市前金區的一家商旅。同月23日晚間,兩人在房內飲用高粱酒與啤酒,金男供稱,當晚他因酒醉先行入睡,醒後發現李女躺在廁所門口地板上,以為女友如往常般喝醉了就倒地呼呼大睡,便未加理會繼續補眠,直到隔天中午,他驚覺女友不對勁,緊急向房務人員求救,但李女送醫後仍因頭部重傷不治。
雄檢偵查時,依據法醫初步鑑定,認為李女頭部受有左後枕部鈍力傷,導致150毫升的大量硬腦膜下腔出血,應是遭人以棍棒類鈍器毆打。不料高雄地院開庭時傳喚負責解剖的潘姓資深法醫,潘法醫當庭更正了自己交給檢方的鑑定意見,使案件出現大逆轉。
法醫當庭推翻原鑑定 直接毆打變對撞傷
潘法醫指出,最初解剖時漏看了李女頭部細微的對側傷勢,經重新分析後發現,李女右額葉與中腦部位存有「對撞性」及「中間性」腦挫傷。根據法醫學原理,若是遭棍棒直接毆打,傷勢通常集中於撞擊點正下方(撞擊性腦挫傷);但若是人體在移動狀態下(如滑倒或跌倒)撞擊硬物,大腦脊髓液會因慣性將大腦推向對側,進而產生明顯的「對撞傷」,這是他在解剖時沒有注意到的細微傷勢。
檢方雖另引用台大法醫研究所林姓學霸法醫的鑑定意見,認為傷勢較類似遭鈍器攻擊導致,不像自行跌倒造成。但合議庭認為,林姓法醫所做的鑑定部分前提與解剖醫師最新意見不符,且所謂「帽簷線法則」僅屬統計經驗法則,並非絕對標準,且李女長期酗酒、當晚血液酒精濃度極高,極可能是在酒醉狀態下重心不穩滑倒,進而導致高動能的撞擊傷勢。
合議庭認為,由於檢方無法提出確鑿證據證明金男有推撞或施暴行為,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處金男無罪。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