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檢方指控的洗錢手法,王昱棠律師辯稱境外公司與OBU帳戶在國內商業環境中,本就具備避稅、控股、避險及保護隱私的合法功能,不能僅憑這些帳戶的存在就推論王昱棠知悉犯罪。律師指出,王男在公司雖領有每月一萬美金的薪資,但他原本將公司賣給太子集團,後續入職是為了再將公司買回,因此收入幾乎全部投入在買回股權上。此外,集團高層陳秀玲具備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背景,身為部屬自然不會質疑她的決策,且購置豪宅在富豪圈並不罕見,這不足以讓王男懷疑陳志等人有非法跡象。
針對媒體報導「台灣區負責人」,王昱棠強調自己僅是離職後又復職的受薪階級,他表示自己平日積極參與扶輪社活動,曾帶領社友赴柬埔寨參訪,並在日本進行房地產招商,這些商務活動與美方起訴的詐欺或人口販運毫無關聯。對於洗錢指控,律師認為檢方應具體說明陳志的犯罪所得來源,不是僅憑一份美國起訴書就反推王男知法犯法,且王男所有業務均經過會計師記帳與律師出具法律意見,金流完全透明且無從事地下匯兌。
是否繼續羈押?王昱棠自陳家庭狀況,已婚並育有兩名年幼子女,財產多為帶有貸款的房產,沒有外國護照。他強調自己在案發前得知被限制出境後,仍停留國內長達兩週未逃亡,且在美方起訴陳志時他人在越南,「若要逃就不會回來了」王男主張自己早已離職一年半,並主動提供手機密碼配合調查,絕無串證或逃亡之虞,願以150元交保並接受科技監控。然而檢方認為,本案被告人數高達62,王男供詞與其他共犯存在諸多爭執,且案情嚴重危害國內金融秩序,仍有羈押必要。法官最後諭知,將待所有在押被告訊問完畢後,再一併作出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