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2023年5月到職擔任科技大廠資深經理,任職1年多後公司卻接獲內部檢舉,指陳男管理大陸中山科技園區業務期間,要求4名下屬將領取的績效獎金「回抽」作為公基金,其中有人回捐比例甚至高達績效金額的69%,逼近7成。公司認為,陳男此舉嚴重破壞績效制度與內部紀律,於2024年9月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將其解僱。
陳男不服提告後,新竹地院法官調查發現,該部門公基金除了下屬繳納的人民幣11206元外,陳男個人亦曾支付共計人民幣2500元入帳;此外,根據陳男與部屬在通訊軟體LINE上的對話紀錄顯示,回抽款項主要用於同仁聚餐、購買咖啡奶茶,甚至暖心在春節期間發放「開年紅包」,給當年度未領到績效獎金的下屬。
法官認為,陳男管領該部門,將款項用於內部交流與人情世故,數額與用途均合乎社會經驗,且由助理統籌收支,陳男本人並無侵占或挪用行為。至於公司指控他「私發紅包」,其實目的是在平衡下屬心理、維護部門和諧;縱使陳男將績效獎金與公基金掛勾的管理模式有瑕疵,也不能稱為舞弊營私或妨礙業務經營,認定公司對他的懲處過重,應透過工作規則明確規範或給予告誡,直接採取解僱手段並不符合比例原則。
法院最後認定公司解僱陳男不合法,判決雙方僱傭關係依存在,公司應自2024年9月3日起至陳男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他13萬元月薪,並加計年息5%之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