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湯男當天上午駕車行經苓雅區中華四路與三多四路口,因停等紅燈時低頭查看手機,遭高雄市警苓雅分局盧姓員警攔查。湯男停靠路邊開門下車時,盧姓員警左手正扶在駕駛座車窗處,湯男一下車就轉身將車門關上,導致盧姓員警左手中指被夾傷。
由於當天湯男車內被查出毒品,檢方認為,湯男是因車內藏毒心虛,意圖以強暴方式阻撓警員執法,因此除毒品罪外另起訴他妨害公務。
法院審理期間,湯男堅決否認有妨害公務意圖,辯稱他在等紅燈時有看一下手機,當時以為只是一般交通違規被攔查,下車後就順手關門,完全不知道警察的手有伸過來靠近車門,並非故意攻擊。
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湯男下車關門時,盧姓員警的手剛好放在車門框旁,被夾到時盧男大喊「我的手!」整個過程僅短短1秒鐘。法官認為,一般駕駛人下車配合盤查時,「順手關門」是符合日常生活經驗的反射舉動,且由全程畫面看來,湯男並無以身體衝撞或積極對抗警力的行為。
此外,針對檢方指控員警呼喊後湯男再次用力按壓車門,導致員警二度被夾到手,法官認為畫面因鏡頭限制,無法確認湯男有無實際按壓或用力,且隨後湯男便配合被推往車後,雙方未再有肢體衝突,難以被認湯男有妨害公務犯意,諭知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