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王男從2021年11月起在文化局文創發展科擔任臨時人員,雖是約聘身分,但負責預算控管與核銷,在法律上被認定為具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王男因熟知局內規定,小額採購1萬元(後調高至1萬5000元)以下不需事先簽准,且2000元以下的消耗品不需列冊控管,竟認「有機可趁」,把公庫當成小金庫。
王男的作案手法分三部曲:首先,他購買私人用品後,利用公務電腦登入系統填寫不實用途,並盜蓋科長及同仁的印章完成核銷,將採購款撥入自己帳戶,此部分詐得約14萬元。其次,他與熟識的「瑞強行」負責人串通,由對方開立假發票,王男核銷後再向對方領取現金,套現4萬多元。
最離譜的是第三部曲,王男找來包括音響社、資訊公司、電器行等共17家廠商當「提款機」。由廠商配合開立不實發票或收據,王男完成報帳流程讓文化局撥款給廠商後,他再以「公務需求」名義,向這些廠商兌換自己私用的3C產品或家電,以此方式「洗」出價值高達58萬餘元的商品。
被查帳憂東窗事發 自首換從輕發落
文化局會計室2023年底審查文創發展科的報帳憑證時,發現多筆採購內容極其可疑,進而展開追查。王男眼見東窗事發,自知法網難逃,先向科長坦承犯行,隨後在2024年2月、廉政署查獲前,主動前往台南地檢署自首。
偵訊過程中,王男對犯行供認不諱。他辯稱因一時貪圖小利才走上歪路,並展現高度悔意,不僅配合調查,更趕在判決前將詐得的77萬6156元全數繳回給台南市政府。
法官審理時直言,王男身為公務員,本應廉潔自持,卻利用職務機會監守自盜,甚至盜用同事印章,行為確實不該。但衡量王男並無前科,且在犯罪被發覺前就自首,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減刑規定。
還錢獲減刑輕判2年 付罰金再換緩刑
法官認為,雖然王男犯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最輕本刑是7年以上重罪,但考量他單次詐領金額多為小額,且已繳清全部所得,若判處重刑恐有「情輕法重」之虞。法官特別引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條款,兩度減刑後將刑期降至2年。
法官最後強調,王男經此教訓應知警惕,且為了讓他有效回歸社會,決定給予緩刑5年,但必須支付10萬元罰金及接受法治教育,以補足其薄弱的法治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