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記載,楊女在郵件中向鄭男主管指稱,鄭男灌膠的行為不僅影響其公司聲譽,更直言「身為公眾服務場所的員工,應具備基本素質」。蔡女則加碼指控鄭男放任寵物吠叫、亂丟垃圾及音樂開太大聲,是標準的「惡鄰居」。鄭男主張,這些指控讓他精神壓力沉重,需長期依賴安眠藥治療,且最終失去工作。
兩女辯稱,信件內容均為事實陳述,並無捏造,且是透過合理管道向公司反應,希望能對鄭男達到約束效果,並未公開散布。
然而,高雄地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後認為,名譽權之侵害不以散布於眾為要件,只要向第三人表白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導致社會評價貶損即構成侵害。
法官指出,鄭男灌膠雖屬非理性行為,但本質上是樓上樓下的私人糾紛,與其在職場的職務內容無關,也與公司營運或公共利益無涉。儘管鄭男確實被公司資遣,但根據離職證明,事由為「虧損或業務緊縮」,難以證明與兩女的投書有直接關聯。
最終,法官認定兩女的言論影射鄭男涉犯刑事法律,並產生負面道德連結,確實侵害其名譽權。法官審酌雙方身分與加害程度,判處楊女應賠償5萬元、蔡女應賠償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