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小玉於去年在 IG 發布內容,點名「姓x的」行為噁心,並揭露其多次出軌、利用正宮購買的跑車接送女員工,甚至在情人節送小三紅包等私領域行為。
小偉認為,這些內容涉及其個人通訊與私人生活,且未經他同意公開,已嚴重侵害其隱私權與人格尊嚴,導致他陷入焦慮不安,因此要求賠償及除去侵害。
然而,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偉身為保險經紀人及公司負責人,年收入高達 438 萬元,其職業性質具備高度信任性,公司治理者的行為準則對員工及客戶具有指標意義。判決書提到,職場內的男女關係若涉及權勢、不當利益或損害公司形象,便不再純屬私德,而是具備「公共性」的監督課題。
法官進一步指出,小偉在訴訟中並未否認貼文背景中與他人的對話截圖為真實,顯示小玉在爆料前已進行相當查證。由於該言論是基於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及提供正確資訊,且未逾越必要評論範疇,因此受法規保障。
此外,小偉先前也曾提告小玉涉嫌誹謗與公然侮辱等罪嫌,但檢察官偵查後均因貼文未指名道姓、大眾難以直接辨識特定對象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確定。台南地院最終駁回小偉的訴求,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