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男於2020年間透過網路結識被害學妹,同年12月28日雙方相約於醫院內見面。王男被控以帶對方探險為由,將學妹誘至院內福音樓逃生樓梯間監視器死角,強行以手指侵入其陰道及肛門,並逼迫口交,涉犯強制性交罪。
案發後,學妹向男友及友人哭訴遭遇,並於就醫時被診斷出嚴重急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短短1個月內體重驟減逾10%,且多次出現自殘行為。一審期間,王男全盤否認犯行,堅稱雙方合意且未發生性關係。然而,2022年6月,學妹不幸輕生身亡,遺書中更留下「不得好死」等字句指控王男。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性侵事證明確,判處王男6年徒刑;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證據不足,並指出雙方事前對話私密頻繁,學妹亦有長期憂鬱症病史,輕生原因不應單一歸咎於本案,改判無罪。
案件經發回後,更一審綜合學妹遺書、親友證詞及精神鑑定報告,認定其證述能力未受精神疾病影響,且案發後性情大變,與過往判若兩人。合議庭指出,若非親身遭受重大侵害,不可能在事隔一年半後仍選擇輕生並留下遺書指控。
更一審最終認定,王男利用醫師身分及職務之便,誘騙被害人至隱蔽處施暴,嚴重侵害性自主與人格尊嚴,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與家屬和解,態度不佳,據此改判4年6月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