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完整判決書中揭露,沈慶京於2022年9月1日傳訊給柯文哲,內容為內容為「市長,向您報告,京華城案已於2022年8月29日取得修建執照及9月下旬將取得建照核准文號」、「婉謝其他政治人物,僅邀市長親臨主持」等語,並在訊息後方自稱「小沈」,已可證明被告沈慶京對柯文哲自稱為「小沈」。
但同時,法官也認為,柯文哲雖然在Excel工作簿檔案中明確記載各筆款項的收受時間、金額、姓名和經手人,但考量其記載方式,不屬於柯文哲的業務職掌範疇,無法認定屬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從事業務的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需製作的紀錄文書」,而具有所謂帳冊的性質,充其量算是柯文哲在審判外做的「自我不利供述」。
換句話說,法官認為,柯文哲的Excel工作簿檔案不是正式金流帳本,而是柯文哲自己留下、可能讓自己陷入不利的私人紀錄,因此不能算是客觀證據。
另外,柯文哲於2023年11月3日傳訊息給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法官認為,以黃珊珊的證述來看,「給過」指的是捐款沒錯,但也有可能是沈慶京指示張志澄交付的210萬元,難以認定沈慶京還有另外交付1500萬元。
針對檢方主張,沈慶京為處理京華城案分潤事宜,在鼎越公司決議分潤並匯款5億元給京華城公司期間,另行提領1600萬元現金,並與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工作簿中記載「小沈1500」相互呼應,藉此認定雙方具有行賄與收賄的對價關係。
不過法院認為,依卷證資料顯示,證人吳彩仙依沈慶京指示,自年2022年9月12日至10月17日間,陸續自沈名下永豐銀行帳戶提領1600萬元現金,雖與京華城案分潤時期相近,但柯文哲工作簿記載時間為2022年11月,兩者之間仍存有時間差,且無證據可證明該筆現金確實交付柯文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