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女自2004年起任職於新光銀行,為高雄地區分行資深理財主管。2021年間她調任小港分行後,竟利用高齡客戶信任,佯稱有開戶業績需求,騙取簽名並私下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在取得客戶網路銀行帳密後操作46筆非法交易,將客戶3110萬餘元資產轉入自己名下;黃女為掩蓋罪行,甚至大膽在存摺補登紀錄時,以便利貼浮貼等手段變造交易明細,事發後被銀行解雇,並面臨5年刑責。
新光銀行事後提告向黃女求償,主張她自2021年11月起至隔年12月間,受託代為操作陳姓女客戶的帳戶,竟在私自取得客戶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後非法操作高達46筆交易,包括將544萬餘元轉入自己親友帳戶、解約20萬美金定存等,不僅導致客戶損失,更讓銀行因違反《銀行法》及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被金管會裁罰800萬元,銀行以黃女嚴重違背職務,要求其全額負擔這筆800萬元。
黃女則抗辯,她與客戶陳女私交甚篤,所有匯款、定存解約及買賣外幣的行為都經過陳女授權或同意,並非私自挪用。黃女強調,銀行之所以被金管會處罰,是因為銀行本身的內部稽核、職務輪調及員工行為管理制度有重大缺失,與她的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銀行不應將自身經營管理不當導致的「行政罰鍰」全數轉嫁到受僱人身上。
法官審理後認為,黃女未依規範辦理業務,確實侵害客戶權益並導致銀行受罰,構成違約與侵權行為,但銀行身為大型金融機構,本應承擔較高的經營風險與監督義務,且金管會處罰的主體是「銀行」而非個人,若將罰鍰全額轉嫁給員工並不公平,最後認定銀行在內部控管上有明顯過失,應自負65%責任,黃女則需承擔35%責任,因此判她賠償新光銀行280萬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