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隱瞞「告過前東家」保險業務員秒失業!他提告法院這樣判
朱姓男子面試時隱瞞與前東家有過訴訟被取消錄取資格,提告爭回權益。示意圖

面試隱瞞「告過前東家」保險業務員秒失業!他提告法院這樣判

高雄朱姓男子去年應徵保險業務員順利獲錄取,他興高彩烈到銀行開設薪轉戶並做好體檢準備報到,卻接到人資電話通知,以他與前公司有過勞資官司卻未告知為由「不用來了」。朱男不服提告要求恢復工作並補發薪資,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朱男因前案有保密條款才隱瞞官司,且未達使公司受損程度,判僱傭關係存在,新公司還須補發朱男薪資並提繳勞退金。仍可上訴。
朱男提告主張,去年1月他到第一金人壽面試業務員職缺,獲通知錄取並約定2月3日報到,他為此已完成健檢並開立薪轉戶,兩造勞動契約早已合意成立。不料,面試6天後公司人資致電表示,查到他曾與前公司國泰人壽有過勞資糾紛,面試官詢問時卻未誠實告知,因此要取消他的錄取資格。
朱男解釋,前案是因前雇主違法解雇他才提告,且一審獲勝訴,二審因調解成立雙方和解撤告,調解契約還附帶100萬元的保密條款,他才未在面試時說明。
第一金人壽則抗辯,面試及後續確認時曾多次詢問朱男:「是否與前公司有衝突、不悅或爭議?」他均堅稱「否」。公司強調,保險業務員須接觸客戶大量個資與財務狀況,誠信品格是基本要求,若有隱瞞恐讓公司聲譽受損或面臨連帶賠償風險,因此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雇朱男。此外,公司也主張兩造有試用期約定,且年終獎金屬恩惠性給與,不應列入工資賠償。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朱男與國泰人壽的官司是為了爭取權益,並非因個人品格問題致生損害;且他因考量高額違約金而受保密條款約束,並無惡意隱瞞。
法官更查出,公司致電前雇主查詢時,國泰人壽給予朱男「表現佳、態度好」的正面評價,在職期間亦無損害公司行為,因此判決新公司非法解雇無效,雙方僱傭關係存在,應按月補發朱男復職前的薪資及提繳勞退金,但因年終獎金非經常性工資,不需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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