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郭男與張女為鄰居,他自前年7月起頻繁監控紀錄張女行蹤,並虛構她與同校蔡姓男師交往,對兩人展開「地獄式騷擾」。
郭男先是寫信給張女稱「你的工作場所應該就在附近而已,我上班經過常常看到你的車子停在XX學校外面空地旁邊,你是在學校教書嗎...你和那位閨密好朋友認識很久,兩人作伙逗陣有段時間了」。
接著郭男又以蔡男為發信人,寄信給張女稱「你和閨密好友是否已經試車了,終究男女作伙交往一起久了多會情不自禁,透過肌膚交流、愛撫、親吻就是想和心儀女生作那件最性福的事情了,慾火難耐衝動順其自然就滑進去了」等。
郭男寫完「幻想文」後不僅將信件投入張女信箱,還在信封上寫「小三收」,甚至以掛號信件寄到學校教務處,誣指兩人有婚外情,並大肆描繪不堪入目的性行為細節。
更誇張的是,郭男還將寫有張女住址的傳單貼在電線桿上,註明「這裡住一位年輕女老師張XX在校被同校男老師蔡XX搭訕...每天晚上11點男老師,會騎著機車來到女老師家中過夜、陪伴女老師」等,破壞張女名譽。
兩名受害教師不堪其擾,心理承受巨大壓力提告後,郭男坦承犯行,表示願以30萬元與兩人和解,但被斷然拒絕。
台南地院法官認為,郭男與被害人並無深仇大恨,卻不法利用個人資料並以極其粗鄙的手段進行誹謗與跟蹤騷擾,前後共11次,因此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加重誹謗及跟蹤騷擾等多項罪名判他有期徒刑10個月,可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