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鏡週刊》報導,廖力廷在庭上還原2017年9月14日晚間送錢的過程表示,當晚他與父親廖俊松前往鄭文燦市長官邸,將裝有500萬現金的黑色手提袋放在客廳茶几下。儘管檢方主張鄭文燦在隨後的會議中做出有利於業者的決議,但廖力廷在法庭上坦言,當時他並未進入包廂參與協議,無法親身見聞是否有「給錢換協助」的共識。
更令人驚訝的是,當律師提示會議紀錄時,廖力廷改口承認,鄭文燦主持的會議結論其實「並未符合業者需求」,與上午「符合需求」的說法截然不同。
對於供詞的前後矛盾,廖力廷解釋,在偵查期間他曾7次提到是政治獻金,是因為調查官提及《貪汙治罪條例》的法條,他才改口供稱是賄賂。此外,他也透露自己因長期偵訊及服用藥物導致記憶力衰退,且交保後曾感到被監視及恐嚇,住家外甚至有黑道徘徊。
當天庭訊時,檢辯雙方對於500萬元是否為行賄款項激烈交鋒,由於汙點證人翻供可能遭檢方建請從重量刑,廖力廷回答得小心翼翼,對於鄭文燦退還廖家的錢究竟是政治獻金或賄款,過程中還一度「當機」講不出來。
審判長潘政宏見狀立即補充訊問,要求證人進一步釐清其認知「政治獻金」與「賄款」的定義。廖力廷答稱,在他的認知中,送錢給政治人物就是政治獻金,審判長隨即追問:「所以你送給鄭文燦的錢是政治獻金嗎?」廖斬釘截鐵回答:「對,我當時都認為是政治獻金。」
此一說法直接打臉檢方原先建構的收賄事實基礎,由於汙點證人的說法在公開審理中出現大反轉,全案爭點將在後續對廖俊松等人的詰問中持續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