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新北一名人妻阿梅(化名)與張姓男子於1983年3月13日結婚後育有2男2女,2人結髮已逾40載,然而張男2023年9月8日在獅子會的聚餐中結識小蘭(化名)後,就與對方頻繁互動,對話內容更逐漸從一般聊天轉為探詢彼此感情、家庭及經濟狀況,張男也在同年11月起開始積極示好,最後更在12月3日向對方告白。
張男在表白後還與小蘭進行長達44分鐘的視訊,並要求小蘭提供銀行帳號,此後開始在交往期間每個月給小蘭15萬元的零用錢,2人還多次單獨出遊、用餐、同床共枕,張男甚至以小蘭名義買了一輛車,也會購買衣物、化妝品等物品送給對方,甚至讓小蘭搬入他位於新莊中央路的住處同居4個多月。
不僅如此,張男與小蘭在同居期間曾發生多達48次性行為,還會將房事一一記在手機備忘錄中,而這些對話與房事紀錄被阿梅發現後,全都成了出軌鐵證。阿梅主張,小蘭明知張男已婚,卻仍與對方發展婚外情,顯已侵害其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為此對其提告求償100萬元。
張男在庭上坦承,他確實會把每次與小蘭的性行為次數記錄在手機備忘錄內,並以「X燕X」等代號標示次數、是否高潮。不過,新北地院審理此案時,認為相關備忘錄無法確認實際建立時間,也缺乏其他客觀證據佐證,再加上張男與小蘭超過千頁的對話紀錄中,幾乎沒有談論性行為的內容,因此無法認定2人確實發生多次性行為。
對於阿梅的指控,小蘭則表示,張男曾在對話記錄表示,獅子會的友人都積極要幫他介紹女友,因此她並不知道張男已婚,並表示過去曾與張男爆發財務糾紛,她還遭對方提告訴請清償借款,因此認為張男是在輸了官司後對她心生怨念,主張其證詞並不可採信。
不過法院審閱對話紀錄時,發現張男曾在12月8日突然傳送數張家人照片給小蘭,其中包括一名身穿白色外套、紫色禮服的女子,以及幾張年輕男女照片,比對阿梅提供的獅子會活動照片後,確認照片中的女子正是阿梅,而年輕男女則是2人的孩子。張男也坦承此舉的目的:「因為她說她住在這裡,有時候要倒垃圾,都在大樓B1,怕有時候會碰到」,因此經法院認定,小蘭早在12月8日就知道張男是有小孩的有婦之夫。
法院綜合雙方對話、同居事實、金錢往來與親密互動後,最終認定小蘭明知張男仍與阿梅維持婚姻關係,卻與對方發生婚外情,顯已破壞阿梅婚姻生活的圓滿、安全與幸福,構成侵害配偶權。法官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其中阿梅為高中畢業、需扶養母親;小蘭則是高中畢業、職業為記者、月薪約5萬元等一切情狀,最終判處小蘭須賠償正宮2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