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在2023年1月23日晚間10時許。男子察覺妻子突然開車外出,懷疑情況不單純,於是自行開車跟蹤。
途中他見妻子先載上鄰居男子,之後兩人將車停靠在嘉義縣一處偏僻產業道路旁。男子下車後,持手電筒朝車內照射,並以手機錄影,拍下鄰居男子的私密行為以及性器官畫面。
事後對方報警提告,檢方依《刑法》妨害秘密罪中的「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將男子起訴。
嘉義地院審理時認為,男子此舉是為了蒐集配偶外遇證據,以維護自身配偶權,並非毫無理由偷拍;加上拍攝過程中,對方已察覺自己被拍,與一般秘密偷拍情況不同。
此外,法官認為車輛停放在路旁,並非完全封閉空間,因此認定不構成「非公開活動」,判決無罪。
不過檢方提起上訴後,台南高分院則持不同看法。二審法官指出,本案涉及「配偶權」與「性隱私權」之間的衡量。
法院認為,性隱私涉及人格自由與人性尊嚴,屬於高度保障的核心隱私權;相較之下,婚姻忠誠義務雖屬配偶權的一部分,但保障層級無法與性隱私相提並論。
判決更引用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指出通姦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即是國家不應過度介入個人性自主領域。法官直言,不能以維護婚姻忠誠為理由,就任意窺探或錄下他人的私密活動。
針對一審認為「車停在戶外即屬公開場所」的說法,二審也不採信。法院指出,案發地點位於無路燈的偏僻農路,四周是樹林與農田,顯示當事人有刻意避開他人視線的意圖;且男子還必須透過手電筒照明才能清楚拍攝,足見車內情況並非一般路人能輕易看見,因此仍屬非公開空間中的私密活動。
至於辯方主張對方知道自己被拍,不符合「竊錄」定義,法官也認為無理由。判決指出,是否構成竊錄,重點不在被害人是否當場察覺,而是在對方是否處於合理期待隱私不被侵犯的情境中。只要未經同意擅自拍攝,即可能觸法。
高院最終認定男子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考量影片並未外流、僅作為訴訟用途,加上對方確實與其妻發生婚外情,民事部分也已判賠,因此認為犯後情節尚非重大,最終改判罰金5000元,得易服勞役,另宣告緩刑2年。
此外,法院也裁定沒收手機中的原始偷拍影像,以避免相關私密內容持續留存,進一步侵害當事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