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柯文哲在第一任台北市長期間,對京華城容積率問題態度保守,並未放寬限制;然而在第二任市長任內,適逢成立政黨並籌劃總統選舉,政治資源與資金需求增加。法院認定,2020年2月20日柯文哲於市長室與京華城董事長沈慶京會面後,市府決策方向出現轉變,相關行政流程逐步為京華城案放行,最終讓不符合都市更新要件的開發案,違法套用都更容積獎勵制度,核給20%容積獎勵,並涉及收受賄賂。
法院認為,彭振聲在案發期間身為副市長,實際參與京華城細部計畫變更與送審流程,與市長及都委會官員共同推動案件進入審議程序。儘管外界與市府內部早已多次提出法律疑慮,他仍明知爭議重大,持續推進決策,使京華城得以取得不法利益,行為已符合圖利罪構成要件。
判決內容也指出,京華城主張改建後應回復約12萬餘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相關主張早在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中即遭否定,且都市發展局內部與專家會議均曾提出違法與圖利風險警告。但包括彭振聲、邵琇珮等人在內的決策成員,仍透過細部計畫變更程序,設計「韌性城市」、「智慧城市」等新增容積獎勵項目(即「方案四」),創設缺乏法律授權的獎勵機制,使京華城取得最高20%容積獎勵。
法院強調,行政機關固然享有裁量權,但不得逾越法律界線,尤其容積獎勵屬影響公共利益甚鉅的例外措施,必須具備明確法源依據。本案決策過程已超出行政裁量範圍,形同濫用公權力,導致開發商獲取逾百億元利益,嚴重破壞行政公平與法治原則。
量刑部分,法院指出,彭振聲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符合自白減刑要件,且未查得實際犯罪所得;考量其涉案角色與參與層級,若科以法定最低刑仍屬過重,因此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判處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
至於邵琇珮,法院認定她除自白外,並就案件關鍵事實提供重要證詞,且經檢察官事前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符合減刑條件,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與證人保護法雙重減刑規定,判處1年3月徒刑並宣告緩刑。
由於彭振聲與邵琇珮均及檢方都未提起上訴,兩人判決正式確定,也使京華城容積20%獎勵違法的認定,首次經司法判決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