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b 偷跑只是冰山一角 公平會被當成空氣
Grab 與華為旗下「花瓣地圖」訂有共享圖資協定。圖片由pexels提供

Grab 偷跑只是冰山一角 公平會被當成空氣

廖義銘/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
2026年3月23日,Grab 宣布以六億美元收購foodpanda 台灣業務,本案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中。然過去數週,Grab 不待主管機關決定,毫不掩飾其野心,不僅外送業務疑似提前布局,也即將手伸進了叫車服務中,深入寶山怎可空手而回。
月初偶然在Grab APP看到幾段畫面,儼然相關服務已在台灣正式使用,惟此佈局令人不禁質疑其用心,是否有人要讓Grab「偷跑」?抑或是只是冰山一角,而後面有更大的商業進軍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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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下載Grab App後, 國別選單已將臺灣與 Grab 已正式營運之八個東南亞國家並列。網路截圖
本案的申報案標的是 foodpanda,僅僅只是台灣外送業務一個市場,而Grab App 洩漏所及之臺灣可用服務介面,卻已將三大模組之 super app 全套雛形坦然現世。
莫非Grab 不僅僅只悄悄為臺灣準備一個服務模組,從目前疑似洩漏出之畫面可見之痕跡,是把整套 super app 三大模組(出行、外送、日用品)一併指向臺灣,並於介面底部以自家文字告訴使用者「你正在瀏覽 臺灣 的可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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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b App 介面,可見出行、Food for you、Order groceries 三大模組;介面底部明示「您正在瀏覽『臺灣』的可用服務」。網路截圖

Grabg是外送餐點還是個資?

自洩漏出之畫面可看到底層應已有臺灣的相關地址門牌,部分甚至顯示簡體字。正如同民進黨立法委員徐富癸於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質詢交通部部長陳世凱時直指,全臺幾百萬外送用戶之街道路況,恐因本案而傳送至中國,「Grab 之國安問題恐比高德地圖更加嚴重」;徐委員並當場詢問交通部是否已將相關資訊送交公平會。陳世凱部長回應,相關資訊與意見將提供公平會納入參考,並重申「交通部所有資訊不會傳到高德地圖之系統中」,亦希望公平會納入相關意見參考。
同日,臺中市外送平台服務產業工會更指出三項合一之重要事證:其一,Grab 與華為旗下「花瓣地圖」訂有共享圖資協定;其二,Grab 之雲端服務供應商為中國阿里巴巴集團之「阿里雲」;其三,Grab 之 AI 技術中心設於北京。三者合一即意味,foodpanda 數百萬用戶之住址、聯絡電話與消費紀錄,連同軍警政要員之日常作息軌跡,未來皆可能存放於中國企業之雲端伺服器,並由位於北京之 AI 系統處理。工會因而建議,公平會與數位發展部應展現魄力,「直接禁止 Grab 與 foodpanda 之合併」。美伊戰爭尚未爆發之時,美國新聞媒體即報導五角大廈外的外送即發現有異於平時的訂單量,甚至深夜時段的外送,這無異透露五角大廈內正運籌要幹些什麼事。所以在標題上所反問者,正是數據的背後使用問題,所以不禁要問公平會,你有查這個嗎?
螢幕擷取畫面 2026-05-18 144911_2026-05-18.jpg
搜尋列的提示文字與地址等介面元素仍為英文或簡體中文。網路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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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門牌都顯示出來了!Grab悄悄切入,簡體中文介面背後誰在讀你的地址?網路截圖
事實上,公平會早已對同一標的說過「不」。2024年12月25日,公平會以「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否決 Uber Eats 直接收購 foodpanda 台灣案,以禁止結合之決議向國際平台業者畫下紅線。不滿十六個月,由 Uber 之策略性持股對象 Grab 出面接手同一標的;此種交易結構與時間安排,使前次否決之制度意義即面臨考驗。
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九條,事業違反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股份或營業、免除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此一條文之立法目的,正是讓主管機關於結合行為實質完成前介入,而非事後追究。
有論者或以為應用程式介面之單一異動或屬於測試而難以單獨構成未經核准實施結合,故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九條;然最令人不安的是那份「傲慢」。在併購審查仍在進行、公平會尚未做成准駁認定之期間,本應為申報事業最為慎重之時刻,理應於對外行銷與介面布局上保持節制,惟恐釋出任何「視結合為既成事實」之外部訊號。然自洩漏之畫面所示,Grab 反其道而行,可看出其已著手推動服務,並未真正將公平會之審查放在心上,且此次介面包括 Grab 叫車服務等模組,與本案申報標的之外送業務分屬不同市場。Grab 之野心顯不止於單一服務,而在於其「super app」之整合特性,叫車、外送、支付、地圖、金融等模組於同一介面內共構生態。介面層之異動,僅是冰山之一角。甚至可進一步看出Grab「成竹在胸」之傲慢,視審查為形式、視交易為定局之居心。筆者之質疑,並非斷定 Grab 已於臺灣境內實質完成部署,而是其透過畫面文字所流露之心態。
這已不僅是搶跑,這是把公平會審查程序視為形式追認、把前年聖誕節之否決視為可繞道之既定規則之態度。對主管機關而言,最沉重之挑戰從來不是違規事實本身,而是違規者所流露之對主管機關之輕忽。
面對此一新型態結合,公平會有三件事必須做。其一,啟動全面調查;對於於審查期間以介面文字公開自承「臺灣有可用服務」之事業,主管機關應認定其已脫離謙抑姿態,調查範圍涵蓋 Grab App 透露布局臺灣之 super app 各模組(出行、外送、日用品、支付、地圖等)於臺灣之實際進度與法律遵循狀態。其二,公平會應依第三十九條直接禁止 Grab 收購 foodpanda 台灣之結合;當事業之介面文字已先行公開展示「有可用服務」,主管機關之介入若不採直接禁止,即難以彌補事業之輕忽與蔑視主管機關之惡性。其三,公平會應以本案為先例,建立「super app 申報事業於審查期間之多模組準備行為」之審查指引。
若公平會對本案等閒視之,Grab 此次之介面操作,將形塑一項危險先例,申報事業得先行上線測試,再補行審查程序。此舉不僅動搖市場結構保護之底線,更將侵蝕制度威信,使法定審查從應遵循之義務,淪為可選擇尊重或逕予忽視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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