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廖男於2023年1月31日至2025年4月6日擔任林口區長,他涉嫌指示公所歷任經建課長,以辦公室綠化名義,將區政業務的各室業務費挪供洪女使用,再由洪女利用自行收集的空白發票、非公務餐敘發票進行不實核銷,作為購入花圈花籃公誼致贈使用,自己則按月支領區長特別費1萬元現金。
檢調調查,經手區長特別費核銷的洪女,雖曾告知廖男,區長特別費僅1萬9500元,恐無法支應其每月1萬元現金的要求,且區長購買花圈花籃的費用,不得以境清潔維護及雜支費用支應,但他仍以違法手段要求部屬不實核銷詐領區長特別費及綠美化費用。
檢方也發現,廖男在犯行東窗事發後,曾指示洪女銷毀帳冊、發票滅證,且對案情避重就輕,加上他本身擁有台北大學法律學士及輔仁大學法律碩士學歷認為他知法犯法,即使已繳回犯罪所得,檢察官仍認為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建請法官不予緩刑。
至於其餘3名共犯,檢方則認為,均因畏懼廖男區長權勢而屈從,其中王、黃涉案情節較輕,若審理中坦承犯行,建請法官予以緩刑,而主要承辦人洪女,則建請法官處以適當之刑。


